一、明确服务对象范围,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办(局)要准确解读政策,做好宣传工作,从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中调取本地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信息建立信息台账,逐一开展摸底排查,将集中照护宣传单发到每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手中,积极进行政策内容宣讲,让每名符合条件且有入住意愿的老年人都享受到集中照护服务。此次对集中照护服务对象的条件和范围进行了调整,调整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以下2类老年人群体(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享受集中照护。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二、明确部门职责,合力推进服务类救助工作发展。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办(局)要加强社会救助、社会事务、养老服务等职能部门的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合力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其中,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工作,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身份信息及时共享至养老服务职能部门,同时会同养老服务职能部门确定经济困难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认定条件、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养老服务职能部门要做好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资格审核和补助金发放,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指导养老机构提供集中照护服务,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协助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选择适合的养老机构接受集中照护服务;社会事务职能部门要配合养老服务职能部门做好经济困难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对象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确认工作。
三、合理确定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分层分类实施救助。按照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根据不同年龄阶段、不同失能程度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分为两个等级(一级、二级)。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享受一级的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一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城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的总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经评估为中度失能的老年人享受二级的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二级的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城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半自理照料护理标准的总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办(局)要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享受的集中照护服务标准的等级,根据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适时调整集中照护服务标准。
四、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实施精准发放。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等级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补助金从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2025年7月1日起,所有接受集中照护服务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补助金按照新标准实施发放。接受集中照护服务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次月不再享受居家养老援助服务政府补贴。收住城镇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而享受机构养老援助服务政府补贴、集中护理型床位补贴的养老机构,收住的老年人享受集中照护服务的当月,取消养老机构收住该名老年人的养老援助服务政府补贴和集中护理型床位补贴。
五、完善工作流程,加强服务对象审核认定。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办(局)出台本地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方案,按照“自愿入住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申领补助、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定服务补助、县级财政部门发放补助金”的基本工作流程实施救助。
1.入住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符合承担集中照护服务条件的养老机构,入住养老机构时,失能老年人群体需向养老机构提供经“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标应用信息系统”审核备案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出具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有效证明,对缴纳集中照护服务费有困难的,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机构同意照护服务费缓交证明》,可先行入住养老机构。已入住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养老机构的费用由本人或家属承担。为避免出现老年人不明确自身是否符合集中照护条件的而提前入住养老机构,和老年人入住不符合集中照护条件养老机构的情况发生,县级民政部门应主动公示本地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对有集中照护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先开展能力评估。
养老机构应按照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确定的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收住老人和收取费用,并提供相对应的照护服务,双方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按月收取集中照护服务费。特殊情况收费金额确需超出集中照护服务标准的,超出部分由享受集中照护者本人或家属承担。
2.服务补助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配合承担集中照护的养老机构完成个人信息和入住情况在“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的录入,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本人或代理人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服务补助申请,并提交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失能老年人的能力评估有效证明等材料。经济困难老年人等群体可以跨地区申领服务补助,补助金可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承担其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补助标准按照承担其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所在地的标准确定。
3.开展能力评估。对需要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和《鞍山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试行)》,利用好“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标应用信息系统”,组织评估机构开展好本地区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评估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市、县级财政部门承担。
4.补助金审核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及时审核服务补助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发放补助的决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核过程中发现养老机构有效缴费凭证的收费金额低于已确定集中照护服务标准的,应以缴费凭证实际的收费金额重新作为该名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再次进行补助金的核算和发放;养老机构有效缴费凭证的收费金额高于集中照护服务标准的,及时告知申请人,超出部分由享受集中照护者本人或家属承担。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符合条件老年人的补助金发放清单,补助金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托管对象,经审核后符合本通知补助条件的,可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政策享受补助,不再享受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政策。
5.补贴动态管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出现特殊情况可能导致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发生较大变化的,可重新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评估,对能力等级发生改变的,及时调整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止发放补助金。老年人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在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的同时,应当告知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补助金停发时间从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次月起计算。老年人纳入到特困救助范围的,特困救助供养金与集中照护补助金不可兼得。符合条件且已经入住养老机构接受集中照护服务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想要退出集中照护服务时,入住养老机构不满30日的,补助金按照当月实际入住天数进行核算和发放。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县级民政部门要掌握符合集中照护条件的老年人在养老机构的入住情况,发现老人因病住院治疗不在养老机构的,补助金按照当月实际入住天数进行核实和发放,老人治疗结束接受集中照护服务后,重新入住当月继续发放补助金;发现老人非因病住院治疗而不在养老机构的,要及时核实老人接受集中照护情况,发现套取骗取集中照护补贴资金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回相关补助资金。
六、加强养老机构监管考核,合理发放绩效补贴。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不得有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区别对待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做法。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在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提供集中照护服务,不得降低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县级民政部门指导养老机构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和服务情况及时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贴,绩效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本地区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助金总额的30%。绩效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对象人数、提供照护服务的满意度、养老服务安全履行情况、“集中照护老年人”板块中人员信息的登记录入情况等内容。绩效考核结果可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发放比例分别为30%、20%、10%、0%。绩效补助以当地养老机构收住集中照护人员补助金的总额,结合绩效考核等级进行发放。
七、严格资金监督管理,保障救助金有效发放。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补助分配、支付、监管工作及养老机构绩效补贴发放工作。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政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法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对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建立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如发现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或滞留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回相关补助资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加倍扣减财政补助资金。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对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定期开展检查,对工作效果明显、救助对象满意度高、制度机制建设成果突出、社会反响较好的县(市)区,将在下一年度救助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激励;对工作进展较慢、救助对象反映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的县(市)区,将向市委、市政府进行通报,并酌情扣减下一年度救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