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办(局):
根据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民发〔2024〕65号),结合我市实际,对《鞍山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鞍民发〔2024〕10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条件(二)修改为:拥有的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评估价值在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5倍以内,其他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将条件(三)修改为:申请前12个月的生活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0%。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生活必需支出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生活支出、医疗支出、教育支出、残疾康复支出和其他支出,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
其中衣、食、行、用等基本生活支出,按照家庭人口数分档计算:第1人按照50%低保标准计算,第2人及以上每人按照40%低保标准计算。
基本居住支出,包括无房户住房租赁费用和农村住房维修费用,按照实际支出情况认定,但住房租赁费用最高不超过当地低保家庭租赁补贴标准的2倍(暂未出台租赁补贴标准的地区可参考我市其他地区标准自行确定最高限额)。
取暖费用支出,按照当地低保对象的取暖救助标准计算。住房租赁费用已包含取暖费用的,不重复计算。
(二)医疗支出。包括申请前12个月内的合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保障范围与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保持一致;可将重病尤其是慢性病和罕见病患者根据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医疗机构(药店)自费购买的维持日常治疗必需的特定药品,视为合规医疗费用;在县级以上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病门诊)发生的,上述合规医疗费用外、个人负担的其他医疗费用,按照40%计算。
(三)教育支出。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小学、初中阶段以及实施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和学费、学校提供宿舍的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基准定额认定,不包括择校、出国留学、课外补习、校外租房等非基本费用。
(四)残疾康复支出。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的范围按照《辽宁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和补助标准明细表(2022版)》《辽宁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2022版)》及当地相关规定确定。
(五)其他支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认定。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对认定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鞍山市临时救助操作规程》(鞍民发〔2024〕9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救助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并及时转介相关部门或主动告知其可按规定申办专项社会救助。
计算临时救助金时,困难持续时间应综合考虑生活必需支出、家庭总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困难情形调整系数按照申请前12个月的生活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参照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分档确定。
四、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有效期为12个月。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重新申请。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修改后的《鞍山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鞍山市民政局
2025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