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办、财政局,各殡仪馆、国有公墓、公益性公墓:
根据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服务政策的通知》(辽民发〔2024〕6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9〕47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将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凡具有鞍山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并按照规定火化的,符合减免条件: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3.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
4.特困人员;
5.查实不了身源的无名(主)遗体;
6.见义勇为牺牲人员;
7.人体器官捐献者。
二、免费项目
1.遗体接运;
2.3日内遗体冷藏(冻)柜存放;
3.遗体火化;
4.卫生纸棺;
5.骨灰盒;
6.骨灰在殡仪馆寄存的,免除5年骨灰寄存费;
7.骨灰进入城乡公益性公墓免费区安葬的,免除全部费用;
8.骨灰进入国办经营性公墓的,各国办经营性公墓根据有关证明材料,在原价的基础上,给予价格下浮20%的优惠。
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标准
市殡仪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关于规范我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鞍发改发〔2017〕197号) 规定执行,按照每具1352元标准进行补贴,其中遗体接运260元、3日内遗体冷藏(冻)柜存放192元、遗体火化480元、卫生纸棺120元、骨灰盒300元。县(市)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根据本级发改部门定价标准自行确定。当免费项目定价发生变化时,按新的定价标准执行。
四、补助渠道
对殡仪馆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等费用给予补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成本核定支出,并在预算中单独安排,其中:
1.免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查实不了身源的无名(主)遗体的相关费用补贴从困难群众救助补贴资金中列支;
2.免除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人体器官捐献者相关费用补贴由同级财政部门单独安排资金解决。
市(县)殡仪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免除对象人数及相关材料定期向本级民政部门申报,经本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财政部门,由本级财政部门核定后下达补贴指标。
五、办理程序
1.丧事承办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免费对象的原户口簿、符合减免条件材料或证件原件到免费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殡仪馆(依法注册单位),申请办理免除相关殡葬服务项目费用事宜。经殡仪馆或同级民政部门审查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在结算殡殓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相关费用。
2.免除免费对象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应以免费对象户籍所在地市、县(市)为区分,实行属地办理。如免费对象在户籍以外地区死亡并就地进行遗体火化的,应凭该地区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制式发票以及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殡仪馆进行登记确认后,按属地规定的免除相关殡葬服务项目费用标准办理。
3.对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丧事承办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免费对象的原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市城区的到市政法综治部门核定身份,县(市)的到属地政法综治部门核定身份,并出具身份证明;人体器官捐献者死亡后,丧事承办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免费对象的原身份证、户口本、器官捐献荣誉证书等相关证件,市城区的到市红十字会核定身份,县(市)的到当地红十字会核定身份,并出具身份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特困人员由户籍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定身份,并出具身份证明;对于查实不了身源的无主(名)遗体,市城区的由市公安局司法检验中心出具证明,县(市)的由当地公安局司法检验中心出具证明。各殡仪单位根据审核部门证明,按规定直接减免相关费用。
4.对上述符合条件的免费对象,骨灰进入城乡公益性公墓安葬的,以免费对象户籍所在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为区分。农村户籍的免费对象应到所在辖区、乡镇(街道)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城市户籍的免费对象应到所在市、县(市)级公益性公墓安葬,实行属地办理。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和县(市、区)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安葬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公墓运营单位审查确认;进入市级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到市所辖区民政部门核实,并出具证明,由公墓运营单位审查确认。进入国办经营性公墓安葬的,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和公墓运营单位审查确认。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各地城乡公益性公墓或国办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在结算费用时直接免除全部费用或减免费用。
六、有关要求
1.各殡仪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和国办经营性公墓,要在办事大厅或显著位置将惠民殡葬服务政策内容和办理程序公开公示,便于群众办理,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一站式服务、即时办理的工作理念,科学设计办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严禁要求免费对象家属先付费后报销。
2.各级民政部门要以对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政策贯彻执行,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的心坎上;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和宣传惠民殡葬服务政策,监督指导本地区殡葬服务机构优化便民服务,落实费用减免;要加强与同级政法综治、公安、财政、卫生健康、红十字会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做好政策衔接,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政策准确、有效施行。
3.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4〕29号)要求,加大惠民利民便民殡葬政策创制力度,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扩面增项提标,不断深化殡葬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减免对象扩面至没有丧葬费补贴的城乡居民,并积极探索制定农村集中安葬奖励政策和生态节地安葬奖补政策等。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做好惠民殡葬服务政策扩面增项工作的通知》(鞍民发〔2015〕23号)和《关于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对象等群体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的通知》(鞍民发〔2018〕25号)同时废止。
鞍山市民政局 鞍山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