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办,局机关相关各科室: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和<辽宁省民政部门行政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辽民法函〔2024〕146号),市局制定了《鞍山市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和《鞍山市民政部门行政执法“四张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的“一基准四清单”。
附件1:鞍山市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附件2:鞍山市民政部门行政执法“四张清单”
鞍山市民政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