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9-09 14:19:00来源:社会救助科作者:点击:

    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办(局):

    为进一步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依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3〕7号)有关规定,现将全市低保边缘家庭(原称“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调整如下。

    一、家庭收入标准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

    二、家庭财产标准

    (一)房产和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参照低保规定条件执行。

    (二)存款、基金、股票、期货、权证、保险等投资产品及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投资经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的注册资金和投资额度,按照低保规定条件的1.5倍执行。

    (三)高价值收藏品、金银珠宝、奢侈品等,按照低保规定条件的1.5倍执行。

    自即日起,各地区应按照新标准认定低保边缘家庭,对已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应按照新标准复核。

     

    鞍山市民政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