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消防救援支队:
现将《鞍山市推进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贯彻实施。
鞍山市民政局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鞍山市公安局 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鞍山市商务局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鞍山市税务局鞍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鞍山市推进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民发2023〔58〕号)和省民政厅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辽宁省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辽民发〔2024〕5号)精神,持续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老年人就餐实际困难,以普惠性、多样化为发展路径,坚持政府统筹、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4年底,全市实施老年助餐服务政策,各县(市)区根据市场需求,规划老年助餐服务,开展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助餐服务,惠及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7月30日前各地出台配套政策。
到2025年底,全市城乡社区老年助餐服务覆盖率实现较大幅度提升,服务网络形成一定规模,服务扩面增量实现新突破。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助餐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面向其他老年人的助餐服务广泛开展,老年助餐服务供需体系基本建立。
到2026年底,全市城乡社区老年助餐服务覆盖率进一步提升,服务网络更加完善,多元供给格局基本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巩固,有需求的老年人就餐便利度、满意度明显提升。在此基础上,持续完善服务网络,不断提高老年助餐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统筹。合理规划老年助餐点布局,加强政策供给,依托养老服务机构、社区综合服务体推动老年助餐点规范建设、长效运营。鼓励餐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慈善力量等参与老年助餐点建设运营,实现服务可获得、价格可负担、发展可持续。
(二)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区成熟程度、老人基本状况、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探索老年助餐点建设模式、补贴标准,确保政府、市场、社会权责边界清晰,集中力量把补助用在刀刃上。
(三)精准施策。优先满足经济困难的失能、残疾、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助餐刚需,优惠服务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就餐需求,倡导优待其他老年群体就餐。在此基础上,为其他社区居民提供便利服务。
(四)市场化运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尊重市场规律,培育经营主体,激发内生活力,拓展消费市场,满足老年人多样化、个性化服务需求。
四、工作措施
(一)科学规划选址。老年助餐点应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助餐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通过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和适度新建相结合的方式,要优先选择人群相对聚居、服务需求迫切、辐射周边能力强的社区进行规划建设。老年助餐点尽量选取一层或低层,并配置适合老年人的生理特点和生活需要的无障碍设施。鼓励各类房屋产权所有者采取无偿或低偿的方式提供社区老年助餐场所,支持助餐活动开展。
(二)明确建设标准。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的建筑应符合房屋结构安全要求、消防安全标准及环保要求,远离污染源;经营场所应配置视频监控、燃气报警装置、电器火灾监控等安全设备。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建设和运营的企业或社会组织,须按照餐饮服务机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点要统一标识、统一名称、统一备案。
(三)规范服务供给。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内的老年助餐服务规范,为老人提供“一日三餐”服务,并保证助餐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助餐服务要根据周边老年人需求、消费能力、饮食习惯,合理搭配食材,科学制定食谱并定期更新,优先供应大众化家常菜。有条件的可配备专兼职营养师。要提供线下+线上、堂食+外卖+外送、家庭包餐等多种经营服务,在有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点可拓展“店中店”便民服务。
(四)积极拓展老年助餐发展模式。整合用好街镇村社、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餐饮机构、社工志愿者等各方资源,积极探索“幸福老年助餐点+委托运营”、“机构辐射+专业助餐”等社会化运营模式,充分对接品牌优质、信誉良好、服务创新的助餐服务公司,择优将其引入老人助餐服务领域,鼓励养老机构“破围墙、增功能”,为周边社区老年人提供适合口味的餐食,鼓励社会慈善力量筹集资金建立“爱心厨房”,为需要帮助的老年人提供“爱心便民餐”。
(五)积极探索数字支撑。开发老年助餐服务信息平台,集成老年人基本信息、老年助餐服务点地图、老年助餐服务点菜单、订餐就餐送餐等数据信息,试点老年助餐服务信息化支付结算工作。引导老年人及代理人通过各类平台APP开展订餐、配餐、送餐,由网络平台直接将餐品配送到老年人家中,鼓励网络平台提供优惠服务。鼓励外卖平台依托自身优势,尝试通过数字平台构建“15分钟数字生活圈”打通老年助餐“最后1米”。
(六)加强农村助餐服务。发挥居(村)委会和基层群众作用,探索邻里互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模式,灵活多样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支持农村地区扩大助餐服务供给,依托有条件的村部、日间照料站、农村幸福院等载体开展老年助餐服务、设置老年助餐点。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可使用集体经济收入支持老年助餐服务。
(七)落实扶持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相关规定,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规定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土地闲置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八)明确补助标准。对60周岁及以上特困分散供养、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天补助3餐,早餐补助1元、中餐补助1元、晚餐补助1元。就餐补助不发放现金,不能累计使用和转赠。已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在入住机构内用餐不享受就餐补助政策。由助餐点运营主体在与符合就餐补助政策的老年人就餐结算时,直接给予扣减。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每月与助餐点进行据实结算。助餐点当年实际运营满240天,并且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服务人次占总服务人次比例达到30%及以上的,可向区民政部门申请运营补助。其中,日均助餐人数在20-50人次的,给予每年2万元运营补助;日均助餐人数51-100人次的,给予每年3万元运营补助;日均助餐人数100人次以上的,给予每年4万元运营补助。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助餐点每年实际运营不足240天的,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出台助企纾困政策。运营补助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与助餐点进行据实结算。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根据助餐点服务人次、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对助餐点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发放相应补助。
(九)强化监督管理。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老年助餐点提供的商品价格、食品安全、质量监控,制定管理细则,确保规范运营,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监管责任。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老年助餐点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市民反响等开展评估评价,结合用餐群众满意度等情况,适时动态调整扶持政策。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统一编号,统一悬挂标识,统一建立台账,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名单。鼓励具备条件的老年助餐机构采用透明可视方式公开展示餐饮服务相关过程,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接受社会督促。鼓励具备条件的助餐点邀请“两代表、一委员”、社区居民代表等参与食品安全检查,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合理诉求。适时开展全员消防培训和演练,提升员工“四个能力”和自防自救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民政局要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点规划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紧盯国家、省政策导向,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本级发改、财政、税务、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点规划建设的资源统筹、组织实施等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做好具体实施和落实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和扶持政策落实落地。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作为,协同配合,切实形成合力。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老年助餐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惩治以老年助餐服务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活动,指导公安派出所加强对规模较小的老年助餐集中就餐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给予补贴。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规划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等工作,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商务部门负责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商贸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配合民政部门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制度;依据申请为参与助餐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扩大主体经营范围,允许开展社会化助餐服务。税务部门负责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费优惠政策。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
(三)做好经费保障。扶持补助政策所涉及补助资金由 (市)区财政承担,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老年助餐服务人数,向上级申请补助资金。助餐点运营主体要使用市级老年人助餐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系统,对就餐情况进行采集,作为发放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未经属地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认定的点位和未接入市助餐服务系统的数据不予补助。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对采取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形式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如数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四)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老年助餐服务的意义和各项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创建品牌,培育典型,增强老年助餐服务的社会影响力。各街道、社区(村)要深入居民当中宣传推广助餐服务,提高群众知晓率。积极宣传老年助餐服务中的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参与老年助餐的积极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老年人、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