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鞍山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撤销登记的典型案例
    时间:2024-01-05 09:47:31来源: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社会组织管理科作者:点击:

    一、基本案情

    鞍山市某学会,存在两年及以上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存在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做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二、处理结果

    2024年1月2日,鞍山市某学会被鞍山市民政局做出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网站公示。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于2023年9月1日依法启动了对鞍山市某学会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经查,鞍山市某学会于2018年在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成立,业务主管部门为鞍山市科学技术协会,法定代表人白某。一是每年民政部门都会向各业务主管部门及各社会组织发出年检通知,但该社会组织2020-2023年连续三个年度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二是经与业务主管部门联系,核实该学会人员均已解散,已不能开展活动,同意依法对鞍山市某学会撤销登记。三是办案执法人员通过登记的电话、住址等渠道均无法与该社会组织取得联系,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告送达执法文书。

    (二)法律适用

    执法依据: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二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第(二)款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第(三)款 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市民政局为鞍山市某学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上述监督管理职责。

    处罚依据:一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二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