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登记预约办理
市民可通过辽宁省民政厅门户网站(https://hy.mzt.ln.gov.cn/)进行网上预约或通过辽事通APP进行预约(在办事页面搜索婚姻登记预约),也可致电各区婚姻登记机关咨询相关事宜。
单位名称 | 地址 | 公开电话 |
鞍山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 | 鞍山市铁东区园林大道60号 | 0412-5559500 |
鞍山市铁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299号 | 0412-2618122 |
鞍山市铁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鞍山市铁西区千华悦城B座三楼 | 0412-8519689 |
鞍山市立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鞍山市立山区建国大道252号 | 0412-6823180 |
鞍山市千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鞍山市千山区汤岗子街道正德街12号 | 0412-2300020 |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婚姻登记处 | 鞍山市高新区鞍千路671栋S3-S4 | 0412-5291833 |
海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海城市西柳镇东柳村71号 | 0412-3309602 |
台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台安县繁荣北街46号 | 0412-4819222 |
岫岩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岫岩县岫岩镇中心街41号 | 0412-7810668 |
二、结婚登记条件与程序
(一)结婚登记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男女双方均为内地居民,可在全市县(市)区级任一婚姻登记机构预约办理;男女任一方为港、澳、台、华侨或外国人,可在市级婚姻登记机构办理);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双方自愿结婚;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当事人持有效的身份证等其他相关材料。
(二)结婚登记证件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1)内地居民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提交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3张2寸(宽5.3cmx高3.5cm)男女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要求:同一底板、单一底色;免冠,不得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等;表情自然,服装端庄得体。(含涉港、澳、台、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涉港、澳、台同胞结婚登记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港、澳、台居民身份证;
(3)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涉华侨结婚登记
(1)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2)华侨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4、涉外国人结婚登记
(1)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外国人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三)结婚登记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1.向当事人双方询问身份信息、结婚意愿、婚姻状况;
2.查看男女双方相应证件和书面材料是否齐全;
3.通过身份信息识别比对设备进行人证校验、指纹比对,并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进行联网核对;
4.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
5.当事人现场填写《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
6.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各自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阅知声明书内容;
7.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8.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由婚姻登记员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9.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双方分别颁发结婚证。
三、离婚登记条件与程序
(一)离婚登记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男女双方均为内地居民,可在全市县(市)区级任一婚姻登记机构预约办理;男女任一方为港、澳、台、华侨或外国人,可在市级婚姻登记机构办理);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同意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及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5、当事人持有效的身份证、结婚证等其他相关材料;
6、其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二)离婚登记证件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1)内地居民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需提交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4)双方的结婚证(原件);
(5)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第(3)、(4)、(5)项含涉港、澳、台、华侨、外国人离婚登记)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涉港、澳、台同胞离婚登记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港、澳、台居民身份证;
3、涉华侨离婚登记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4、涉外国人离婚登记
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三)离婚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三十日—审查—登记(发证)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3、三十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的次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登记(发证)。自双方提出离婚申请三十日后,双方当事人应在三十日内当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执行和审查,符合条件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四、预约取消
按照预约路径取消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