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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登记办理指南
    时间:2024-07-19 10:04:09来源:社会事务科作者:点击:

    一、婚姻登记实行预约办理制度

    根据民政部《全国婚姻登记机关疫情防控期间工作指引》要求,婚姻登记业务实行预约登记制度。市民可通过辽宁省民政厅门户网站进行网上预约或通过手机客户端辽事通APP进行预约,也可致电各区婚姻登记机关咨询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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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民政厅门户网站进行网上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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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客户端辽事通APP进行预约

    鞍山市各区婚姻登记机关联系表
    序号单  位  名  称办  公  地  址联系电话
    1鞍山市涉外婚姻登记处鞍山市铁东区园林大道60号鞍山市国资委二楼0412-5559500
    2铁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鞍山市铁东解放东路299号(南麓世家小区外)0412-2618122
    3铁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鞍山市铁西区六道街145号结婚:0412-8519689            离婚:0412-8559299
    4立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鞍山市立山区建国大道252号0412-6823180
    5千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鞍山市千山区鞍海路30号0412-2300020
    6高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鞍山市高新区鞍千路671栋S3-S40412-5291833
    7海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海城市西柳镇东柳村7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0412-3309602
    8台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台安县繁荣北街46号0412-4819222
    9岫岩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岫岩县中心街41号0412-7810668

    二、结婚登记条件与程序

    (一)结婚登记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双方任一方户籍所在地为鞍山区域内,可在全市任一婚姻登记处预约办理);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双方自愿结婚;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当事人持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其他相关材料。

    (二)结婚登记证件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1)内地居民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双方均为外市户籍需提供办理机构管辖区居住证;

    (2)现役军人提交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男女双方二寸(宽5.3cmx高3.5cm)、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含涉港、澳、台、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涉港、澳、台同胞结婚登记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港、澳、台居民身份证;

    (3)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涉华侨结婚登记

    (1)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2)华侨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4、涉外国人结婚登记

    (1)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外国人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三)结婚登记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1.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2.自愿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各自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签名;当事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4.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受理;

    5.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双方分别颁发结婚证。

    三、离婚登记条件与程序

    (一)离婚登记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双方任一方户籍所在地为鞍山区域内,可在全市任一婚姻登记处预约办理);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其他相关材料。

    5、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同意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及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6、其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二)离婚登记证件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1)内地居民需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双方均为外市户籍需提供办理机构管辖区居住证;

    (2)现役军人需提交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男女双方各自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2张。

    (4)双方的结婚证(原件);

    (5)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第(3)、(4)、(5)项含涉港、澳、台、华侨、外国人离婚登记)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涉港、澳、台同胞离婚登记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港、澳、台居民身份证;

    3、涉华侨离婚登记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4、涉外国人离婚登记

    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三)离婚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的次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登记(发证)。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执行和审查,符合条件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四、预约取消

    按照预约路径取消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