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2家社会组织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存在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限下列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电话:5570191),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1.鞍山市民事防护学会
2.鞍山市增材制造技术学会
特此公告。
鞍山市民政局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