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完成困难群众生活补助提标工作
    时间:2023-06-30 13:59:49来源:救助科作者:点击: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政府重点民生任务的决策部署和鞍山市委、市政府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任务要求,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6号)要求,我局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经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后,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2023年提标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6月16日,鞍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调增标准及幅度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747元调整为762元,增长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712元调整为727元,增长2.1%。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全市农村低保月标准由510元调整为541元,增长6%。

    (三)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

    全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1126元调整为1149元,增长2%。

    (四)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

    城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790元调整为824元,增长4.3%;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777元调整为824元,增长6%。

    (五)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养育

    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月标准由2440元调整为2562元,增长5%;分散供养的孤儿养育月标准由1930元调整为2066元,增长7%。

    (六)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

    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656元调整为706元;享受本人标准工资7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614元调整为661元,享受本人标准工资4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569元调整为612元,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525元调整为565元。

    下步工作

    从7月1日起,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时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