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民发〔2023〕2号
转发关于贯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办:

为落实民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在城乡社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号)和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民发〔2023〕5号文件精神在城乡社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3〕6号)精神,推动城乡社区围绕“保健康、防重症”工作目标,有力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现将相关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实际,落实到位,全力守护居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夺取新阶段疫情防控工作全面胜利做出贡献。请各地区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部门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将贯彻落实民发〔2023〕 5号文件和辽民发〔2023〕6号文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报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

附件:关于贯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文件的通知


鞍山市民政局 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