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我市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732元调整为747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698元调整为712元。全市农村低保月标准由481元调整为510元。全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1103元调整为1126元。城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774元调整为790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733元调整为777元。
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月标准由2320元调整为2440元;分散供养的孤儿养育月标准由1800元调整为1930元。
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624元调整为656元;享受本人标准工资7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584元调整为614元;享受本人标准工资4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541元调整为569元;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500元调整为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