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更具针对性!我市28天发放救助金36.2万元
    时间:2022-04-07 15:16:44来源:救助科作者: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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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下,一些困难群众的生活、就业受到了影响。市民政局充分认清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救助的工作形势,采取加大全面排查力度、简化实施单独保障制度、简化实施事实认定制度、放宽临时救助申请条件等措施,令救助更具针对性,真正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通过加大全面排查力度,及时了解掌握困难群众在疫情期间的生活状况和需求,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确保受疫情防控影响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防止出现漏保、脱保和救急不及时等问题发生。

    简化实施单独保障制度,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困难家庭重特病残人员及时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借助疫情排查等时机广泛收集、掌握困难群众生活状况,对因患新冠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基本生活的重特病残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可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民主评议和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核对等程序,只需入户调查认定后,按照单独保障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救助范围。

    简化实施事实认定制度,及时化解受疫情防控影响困难群众生活难题。重点关注下岗失业人员、未就业大学生、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贫困学生、失独老人等人群。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求助的困难群众,经核查后因患新冠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基本生活的,在申请低保过程中,手续可予以简化。各县(市)区、开发区灵活采取微信、电话、网络和大数据平台等“不见面”“非直接接触”的方式了解其实际情况,依托社区(村)等组织实施特件代办,等疫情解除后补齐相关手续;也可将低保审批权限暂时下放到各乡镇和街道,由村和社区直接受理。

    放宽临时救助申请条件,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中的兜底”作用,对确诊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导致暂时生活困难的家庭、受疫情影响返贫致贫人员,给予临时救助。按照解决救急难的程序,简化审批环节。对其中有人员病亡的家庭,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临时提高救助额度,加大救助力度。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幼病残等人员,其监护或照料人被隔离收治的,要及时安排提供照料。

    对于出现急难性变故的困难群众和困难家庭,可由当地政府先行救助,所需资金由民政局补拨。结合春耕备耕工作,积极开展春耕救助,将因疫情防控和生活困难导致无力购买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困难群众一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对于无法外出务工的人员和滞留本地的外来人员,可根据其本人意愿,结合其身体状况和技能掌握情况,积极为其推荐就业岗位,通过“扶贫”与“扶志”相结合,促进其困难境况的转变。

    据统计,3月1日至3月28日,我市纳入临时救助379人,累计发放救助金36.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