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鞍山市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3-18 09:32:04来源:社会救助科作者:点击:

    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市慈善总会:

    现将《鞍山市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鞍山市民政局

    2022年3月16日


    鞍山市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兜底保障能力,充分发挥政府引领作用,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依据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开展“走进困难家庭 倾情解忧暖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民发〔202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社会救助基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社会救助基金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托住底线、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引导资金;

    (二)慈善捐助资金;

    (三)社会募捐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社会救助基金重点救助在落实各项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和其他社会帮扶后,基本生活依然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户、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以及社会救助政策无法覆盖的城乡特殊困难家庭。

    特殊困难家庭需满足家庭人均收入高于1.7倍且低于3倍城市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有关规定的条件。

    在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时,予以救助:

    (一)因患重大疾病,在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及商业保险之后,自负费用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在有关部门落实救助政策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在有关部门落实灾害救助等政策之后,家庭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

    第六条 根据救助对象不同困难程度,原则上一次性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当年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原则上一年内同一事由只救助一次,有特殊情况的不超过两次。

    (一)因家庭成员或个人突发重大疾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或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帮扶资金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在三万元以下的,给不高于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个人承担费用在三万元以上(含三万元)的,给予6-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

    (二)因遭受抢劫、盗窃、被歹徒袭击等不法侵害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给予不高于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

    (三)因火灾、触电、矿难、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给予不高于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

    (四)因子女上学(不含择校高费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已接受其他组织、机构、企业或个人资助的原则上不再救助),给予不高于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

    (五)因遭受自然灾害,在有关部门落实灾害救助以及其他救助帮扶等政策之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给予不高于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

    (六)因遭遇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帮扶措施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给予不高于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

    第七条 救助采取货币支付方式进行,货币一般通过金融机构支付。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八条 社会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程序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市)区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核发、市民政局复核、市慈善总会备案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救助范围内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身份证明、核对授权书、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因病支出等相关材料。本人因行动不便、智力障碍等原因不能提出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或村(居)委会可代为申请。

    (二)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对申请人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所遇困难、享受各类社会救助政策情况逐一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社会救助基金档案,上报县(市)区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

    (三)县(市)区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核发。县(市)区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乡镇(街道)审核意见,提出确认意见。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拟定救助额度并报送市民政局复核。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九条 社会救助基金首次启动资金由市财政投入的引导资金和慈善捐助资金构成。此后,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积极配合鞍山市慈善总会每年定期开展募捐活动,筹集补充社会救助基金。市慈善总会视各县(市)区社会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给予-次性资金支持。市级社会救助基金与县级社会救助基金是指导与合作的关系,县级社会救助基金年度支出超过上年末剩余资金的20%时,可申请与市级社会救助基金合作开展救助活动。

    第十条 成立市社会救助基金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民政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局有关分管领导、市慈善总会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局社会救助科、养老科、市核对中心、市慈善总会办公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社会救助科。社会救助基金由领导小组领导签批《鞍山市社会救助基金支出表》后支付。

    第十一条 鞍山市慈善总会受鞍山市民政局委托管理社会救助基金,承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职责,负责社会救助基金日常运营管理。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及时将复核通过的救助资金划拨给各地民政部门;

    (二)认真保管社会救助基金的财务凭据等资料;

    (三)市社会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社会救助基金资金实行单设财务科目,单独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 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社会救助基金领导小组提交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定期公开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不出现贪污、挪用、挤占、冒领等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六条 对社会救助基金使用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救助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救助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真实资料,主动配合调查核实。对隐瞒事实、骗取救助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法追回救助资金,并视情节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