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民发〔2021〕2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办):

为全面促进市域治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切实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工作,不断夯实全市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根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三个面向”进一步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鞍委发〔2021〕18号)和《中共鞍山市委组织部 鞍山市民政局 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鞍民发〔2019〕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因地制宜、强化创新,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为关键,以居民需求和满意度为导向,以工作绩效为重点,着力建设素质优良的专业化城区社区工作者队伍,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不断健全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为全面形成党建引领、智能支撑、网格基础,融党、政服务一体,“上下互动、左右联动、整体推动”的市域治理体系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作为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工作的根本保证,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在考核评议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管理考核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群众自治。以社区居民满意度为主要依据,充分发扬民主、听取民意、集中民智,着力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坚持依法依规。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轨道,保证考核评议工作依法依规有序进行,保证考核评议过程和结果合法合规、公正公平、科学高效、公开透明。坚持因地制宜。尊重基层群众的首创精神,统筹考虑不同地区、不同特点、不同基础条件等多方因素,因地制宜开展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者的考核评议工作。坚持结果科学运用。坚持将考核评议结果做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者奖惩依据,做为各级社区工作资金投入、社区工作者留任解聘和工作调整等方面的前置考量条件,从严把控。

(三)工作目标。到2022年底前,各地区因地制宜建立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和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为基本依据,以群众评议与组织考评为基本形式,以年中考核与年度考核为基本周期,以工作实绩与居民满意度为基本标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机制。通过长期坚定不移地贯彻实施并不断加以完善,在全市范围推动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成效彰显和社区工作者工作面貌焕新的城乡社区治理新局面。

二、强化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考核

社区居民委员会考核评议以区(市、县、开发区)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由区级民政部门牵头指导,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具体开展。

(一)分值设定及等次划分。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依照考核成绩考核评定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5-90分)、中等(60-75分)、较差(60分以下)四个等次。优秀、良好两个等次分别占比不超过本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总数的20%。

(二)考评周期。考核评议每年进行一次,于每年的12月集中开展。

(三)方法步骤。考核评议分为街道(乡镇)初评、区级复核考评两个步骤实施。各地区、各街道(乡镇)分别成立考核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评议工作。

1.初评。各街道(乡镇)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在本地区考核评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对本街道(乡镇)范围内的各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初评,主要分为5个环节。

⑴履行职责和协助工作情况考评。对下辖的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履行职责情况、协助党委政府工作情况,分别结合实际给出对应的评价分值。(履行职责情况、协助工作情况,满分各100分,权重占比各30%,为考评重要依据)

⑵居民满意度测评。统一制作并发放民主测评票,根据各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居民户数,按照一定比例选出居民代表填写民主测评票,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进行打分。居民代表应具备最大程度覆盖性、最广泛代表性,建议以每栋居民楼为最小推选值。(满分100分,权重占比40%,为考评首要依据)

⑶附加考评。统筹衡量当年度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获得市级以上荣誉表彰情况,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违反公序良俗等受到处分处理情况,以及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情况、社区社会组织情况、社工志愿服务情况、社区信息化建设情况等多种附加因素,给出对应的附加分值。(权重占比10%,为考评附加依据)

⑷确定得分。按照各考评环节的分值及权重占比,分别进行加权计算,累计得出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应的初评分值,并进行初评排序。

⑸汇总上报。对本街道(乡镇)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初评情况进行总结,将初评分值、各环节考评过程、结果及相关佐证材料分别整理成卷、归档保存,并同时汇总上报至本地区考核评议领导小组。

2.复核考评。各地区考核评议领导小组汇总本地区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初评结果,并进行复核考评,主要分为5个环节。

⑴初评结果审核。对各街道(乡镇)报送的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初评结果是否科学、真实、有效。

⑵抽检复核。对本地区各街道(乡镇)分别抽取一定数量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实地抽检复核,重点对初评结果存在较大争议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复核,确保初评结果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视情报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⑶视情组织互评。统筹考虑抽检复核情况和本地区实际,视情组织本地区各街道(乡镇)互评。由各地区考核评议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合理划分互评组别,同时开展互评活动,确保互评结果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出现初评结果排序存在大面积争议,抽检复核发现重大普遍性问题等情况时,应当组织互评。

⑷确定分值及排序。各地区考核评议领导小组依据初评、抽检及互评结果,确定本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最终分值、确定考评等次,并按分值高低进行排序。社区居民委员会较多的地区,可不确定全部排序,只按比例确定分值较高的和较低的各10%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排序。针对分值相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视情采取定向复核考评的方式确定其排序,即有针对性的赴分值相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复核考评,确定其排序情况;也可视情采取分值权重的方式确定其排序,即在总分相同的前提下,分别依次比较居民满意度情况、履行职责情况、协助工作情况和附加考评等环节的细分分值,靠前环节的细分分值高者排序更靠前。

⑸总结归档。各地区考核评议领导小组于考评结束后,对本地区各社区居民委员会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民政局。同时,将初评和复核考评分值,各环节考评过程、结果及相关佐证材料分别整理成卷,归档保存。

(四)结果运用。各地区依据考评结果,对排序靠前的、等次为优秀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对排序靠后的、等次为较差的,视情依法依规采取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主要负责人)或居民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责令书面检查,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进行整改等处置方式。考评结果为优秀的,优先作为市级以上荣誉表彰推荐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市级以上各类试点、优先分配资金和资源。考评结果为中等或者较差的,原则上不作为各类荣誉表彰、试点工作的推荐对象。对连续两次考核评议结果为较差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视情依法依规启动针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主要负责人)或者居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罢免程序,并依法依规进行补选。

三、强化社区工作者管理考核

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以区(市、县、开发区)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由区级民政部门(社区工作者协会)牵头,会同组织、纪检等部门共同指导,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具体开展。

(一)考核范围。各城区、开发区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领取政府生活补贴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海城市、台安县和岫岩满族自治县的社区工作者考核由各地区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实施。

(二)分值设定及等次划分。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依照考核成绩考核评定分为优秀(90分以上)、称职(75-90分)、基本称职(60-75分)、不称职(60分以下)四个等次。优秀等次占比不超过本地区社区工作者总数的20%。

(三)考评周期。考核评议每半年为一个周期。分为集中考核(含居民评议)和日常考核。集中考核分为年中考核评议和年度考核评议,于每年的6月和12月集中开展;日常考核每两个月进行一次,与集中考核周期相同,取相应周期内的平均分值分别纳入年中考核评议和年度考核评议。

(四)方法步骤及分值构成。考核评议分值由集中考评、居民评议、日常考评和附加考评4个部分组成。各地区、各街道(乡镇)分别成立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评议工作。

1.集中考评: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每年6月和12月进行两次集中考核。各街道(乡镇)考核评议领导小组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考核细则,建立以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牵头,由组织、纪检、宣传及各业务部门人员组成的街道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评议各项工作。结合街道社区日常工作、社区工作者职责,制作考核评分票,对社区工作者进行考核评分。(满分100分,权重占比30%,为考评重要依据)

2.居民评议:各街道(乡镇)考核评议领导小组根据本街道(乡镇)日常工作、创新工作和便民利民服务等工作实际,制作并发放民主测评票,根据各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居民户数,按照一定比例选出居民代表填写民主测评票,对该社区全体社区工作者进行打分,随集中考核一并开展。居民代表应具备最大程度覆盖性、最广泛代表性,建议以每栋居民楼为最小推选值。(满分100分,权重占比50%,为考评首要依据)

3.日常考评。由社区书记(主任)主持日常考核,成立由社区书记及4名三级网格长组成的日常考核小组,负责对本社区的全部社区工作者日常表现情况进行记录并考核打分,周期为每两个月一次,经社区工作会议通过后,在社区内对得分情况进行公示,半年平均分做为日常考核成绩。(满分100分,权重占比20%,为考评参考依据)

4.附加考评。统筹衡量社区工作者获得市级以上荣誉表彰情况,因违法违纪、违反公序良俗等受到处分处理情况,以及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情况等多种附加因素,给出对应的附加分值。(权重占比10%,为考评附加依据)

5.计分定档排序。按照各环节评分和权重占比,分别进行加权计算,累计得出各社区工作者对应的考评分值,划分等次并进行排序。针对分值相等的社区工作者可视情采取定向复核考评的方式确定其排序,即有针对性的对分值相等的社区工作者进行复核考评,确定其排序情况;也可视情采取分值权重的方式确定其排序,即在总分相同的前提下,分别依次比较居民满意度情况、集中考评情况、日常考评情况和附加考评等环节的细分分值,靠前环节的细分分值高者排序更靠前。

6.总结归档。将本街道(乡镇)各社区工作者考评分值,各环节考评过程、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分别整理成卷,归档保存。总结本街道(乡镇)考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本地区考核评议领导小组。

7.复核确认。各地区考核评议领导小组汇总本地区各社区工作者考评结果,对各街道(乡镇)报送的考评得分、等次划分情况,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考评结果是否科学真实有效。

8.视情抽检。各地区考评工作小组可视情对本地区各街道(乡镇)分别抽取一定数量的社区工作者进行实地抽检复核,重点对考评结果存在较大争议的社区工作者进行复核,确保考评结果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视情报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结果运用。各地区依据考评结果,考评等次为优秀的社区工作者予以通报表扬等精神奖励;优先作为市级以上荣誉表彰推荐对象。考评等次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原则上不作为各类荣誉表彰推荐对象。考评等为不称职的,视情依法依规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责令书面检查,限期进行整改等处置。对连续两次考核评议结果为不称职的社区工作者,视情依法依规终止其社区工作职务,并及时补齐配强。后续,在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中,将对应各等次设定不同数额的绩效补贴;社区工作者将按照考评等次,动态调整绩效补贴发放金额。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把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工作作为创新城乡社区治理,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相关安排部署的具体行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则)、考核评议办法,对本地区考核评议工作进行细化完善。考核方案、办法要具体、可量化,具备较强的操作性,体现出奖优罚劣,并扎实有序开展,长期持续推进,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推动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二)压紧压实责任。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切实逐级压紧压实各相关部门、各街道(乡镇)、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工作者责任,确保本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的过程和结果依法依规、严谨有序、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真实有效。确保考核评议工作经得起推敲、经得起考验,考出真本领、核出真高下,充分发挥考核评议的激励、鞭策作用。

(三)注重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强化正面宣传引导,通过对先进典型的选树,营造居民群众广泛关注、积极参与、有口皆碑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者争先恐后,比学赶帮超的良性工作局面。

(四)防范化解矛盾。要统筹兼顾做好考核评议与矛盾防范化解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者思想动向,着重做好个别人员的矛盾化解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坚决防止集体信访、群体性事件等问题发生。

 

附件:社区居民委员会考核评议参考标准等

 

鞍山市民政局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