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民发〔2021〕18号
关于进一步开展街道(乡镇)社区(村)减负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提升街道(乡镇)和社区(村)为民服务能力水平,打通联系服务居民群众“最后一公里”,有效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减轻村级组织负担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村级组织承担上级交办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和《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省、市关于整治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开展街道(乡镇)社区(村)减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街道(乡镇)是国家最基层的行政机构,社区(村)是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单元,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减轻街道(乡镇)社区(村)负担,是深化基层治理体制创新、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治理服务功能的重要举措。2016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减负工作,指导基层开展了一系列关于推进街道(乡镇)社区(村)减负增效的改革探索,切实提升了街道(乡镇)社区(村)治理服务能力水平。但随着近年来鞍山经济社会发展,街道(乡镇)社区(村)挂牌、社区(村)评比考核、出具证明事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然呈现与日俱增的趋势。致使基层负担较为繁重,一定程度影响了街道(乡镇)社区(村)治理服务功能的充分发挥。

完成好清理规范街道(乡镇)挂牌,依法厘清社区(村)职责任务,制定修订社区(村)工作事项清单等工作任务,是构建和完善新型基层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提高街道(乡镇)社区(村)治理服务水平;有利于转变街道(乡镇)社区(村)工作作风,密切与居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推进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总体要求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居委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清理规范街道(乡镇)挂牌,依法进一步明确社区(村)职责任务,制定修订社区(村)工作事项清单,健全完善社区(村)工作准入制度,清理规范社区(村)挂牌,改进规范社区(村)出具证明事项,使得全市街道(乡镇)社区(村)的职责权力更加清晰,治理能力更加强化,工作作风全面改进,服务能力明显提高,进一步推动鞍山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党组织对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统一领导,全面强化和巩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制度机制。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居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依法依规。依法清理规范街道(乡镇)挂牌,按照依法依规、精简总量、规范名称、便捷服务的原则,对街道(乡镇)挂牌进行集中清理规范。依法明确社区(村)职责,聚焦主责主业,协助基层政府组织群众开展自治活动。确保基层减负工作有制可依、有章可循。

——坚持群众自治。充分发挥社区(村)群众自治功能,不断完善社区(村)民主自治制度,满足居民群众多元化需求,依法保障居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区(村)居民群众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能力。

——坚持规范管理。明确街道(乡镇)挂牌,实行清单管理。制定修订社区(村)工作清单,健全完善社区(村)工作准入机制。确保基层减负工作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务求实效。

四、主要任务

(一)清理规范街道(乡镇)挂牌。按照依法依规、精简总量、规范名称、便捷服务的原则,对街道(乡镇)室外的工作机构挂牌、功能性挂牌,室内的综合办事机构挂牌、荣誉性挂牌进行集中清理规范。各区(市、县)党(工)委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对照街道(乡镇)挂牌清单,结合实际对下辖的街道(乡镇)清理规范挂牌工作开展自检自查。挂牌应当符合规范、庄重要求,不得随意悬挂、摆放。因重大工作任务,需临时加挂牌子的,街道(乡镇)需报请区(市、县)编制部门同意后,方可悬挂或摆放,并于工作结束后立即清理掉。各区(市、县)要理顺清理规范工作职责,对下辖街道(乡镇)所负责的统战、扫黑、营商环境建设等工作职责进行分类梳理,纳入相应的街道(乡镇)综合办事机构。各街道(乡镇)要担负起落实责任,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一周内完成清理规范挂牌工作。各级党委组织、机构编制、民政和农业农村部门要担负起监管责任,对清理规范街道(乡镇)挂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按要求执行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依法制定修订社区(村)工作事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社区(村)工作事项内容实行清单管理,建立社区(村)工作准入制度。属于各级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村)。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其他需要社区(村)协助的工作事项,市级部门的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区(市、县)级部门的须经区(市、县)党(工)委、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时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为社区(村)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明确其来源渠道。未经批准的工作事项,一律不得交由社区(村)落实,一经发现,立即撤销、终止。社区(村)承担的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经济创收等任务指标,以及社区(村)作为责任主体的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等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委托社区(村)承接和办理的公益性、专业性、技术性服务等相关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工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

(三)规范社区(村)考核评比项目。按照鞍山市关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工作要求,市级各部门、各区(市、县)要全面梳理面向社区(村)的各类达标、检查评比和示范创建活动项目,除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开展外,其他一律取消。各职能部门不再单独组织社区(村)层面的考核评比活动。由各区(市、县)建立健全以自荐申报为主要形式,以居民群众满意度为主要标准的社区(村)工作综合考评机制,将社区(村)各项工作任务纳入和谐社区建设工作范畴。取消对社区(村)的“一票否决”事项。

(四)清理社区(村)组织机构和挂牌。落实省、市专项工作机制文件精神,对照社区(村)工作事项清单内容和《鞍山市城乡社区挂牌拟保留清单》内容,对各职能部门在社区(村)设立的工作机构和加挂的各种牌子进行清理规范。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外,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在社区(村)设立工作机构、专门场所和配备专职人员。社区(村)办公和活动场所室外只悬挂社区(村)党组织、社区(村)党群服务中心、居(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牌子。室内只悬挂村务监督委员会、“两代表一委员”工作室、退役军人服务站、人民调解委员会、警务室、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扫黄打非联络站、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村)妇女联合会和评理说事点等牌子,其余牌子一律取消。

(五)规范社区(村)出具证明事项和印章管理使用。各区(市、县)要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等6部委、省民政厅等6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市级清单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制定修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社区(村)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社区(村)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家和省、市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社区(村)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凡是相关部门要求社区(村)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由社区(村)组织出具此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凡是涉及社区(村)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时,社区(村)组织应当通过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经社区(村)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从根本上解决社区(村)“万能章”问题。

各区(市、县)要以办事指南的形式细化实化证明的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具体流程及法律法规依据,并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以上文书均应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同步公布,方便居民群众获取、查询、办理。要最大限度精简社区(村)组织出具证明的程序,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大力推行简单证明当场办结、复杂证明限时办结制,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社区(村)组织应当在接到申请时根据掌握的信息,依法及时出具;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据实出具,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居民群众能办事、办成事。

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家和省、市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社区(村)组织不予出具。对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或社区(村)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有关部门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程序提请修改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社区(村)组织不再出具。

同时,对于属于《社区(村)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所列的不再保留的证明事项,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社区(村)组织应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对于出具相关证明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社区(村)组织可在详细调查核实情况、采取灵活多样方式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充分评估并预先防范后出具。

(六)提升自治功能和服务水平。推进社区(村)议事协商,引导居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社区(村)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强化社区(村)自治功能。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落实省、市关于开展“三社联动”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以居民群众需求为出发点,培育社区(村)治理多元主体,充分发挥社区(村)平台作用,建立社区(村)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联动机制。大力推行志愿服务,组织居民群众开展邻里互助活动,提高为民服务效能,发挥社区(村)在社会动员、服务居民、协调利益关系和维护基层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七)清理借调占用社区(村)工作者。各区(市、县)要落实省、市有关通知精神,保证社区(村)组织干部队伍的稳定,各级组织、民政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强社区(村)工作者队伍管理,分工指导街道(乡镇)做好社区(村)党组织成员、居(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其他社区(村)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使用工作,对本地区借调占用社区(村)工作者情况进行调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任何单位、组织不得随意借调、占用社区(村)工作者。

(八)推进社区(村)信息化建设。依托“智慧城市”和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推进社区(村)信息化建设,完善“全国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系统”的信息录入和更新,逐步提升社区(村)工作信息化水平。规范各类业务应用系统的共享范围、共享方式和共享标准,实现数据一次采集、资源多方共享。逐步实现网上发布和告知,网上下载、查询和反馈,以及网上办理审核,让信息多跑路,居民少跑腿。不断完善“鞍山市涉疫人员管控平台”,实现数据上传与下发无缝衔接,提升疫情防控精准化、精细化、信息化程度。

(九)减少社区(村)涉农材料填报。各区(市、县)要落实省、市有关通知精神,大幅压缩社区(村)组织填制涉农材料报表频度,严格控制周、月报表数量。对生产经营、人居环境整治、生态文明建设等乡村振兴相关工作调度的,应当按季度或者半年填报。禁止将应当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填制材料报表,转给社区(村)组织填制报送;或者应当由街道(乡镇)政府收集、整理、汇总的涉农材料报表工作,转嫁给社区(村)组织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党(工)委、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街道(乡镇)社区(村)减负工作,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基层减负的工作要求,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督促指导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各级组织、民政和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

(二)完善工作机制。街道(乡镇)社区(村)减负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各区(市、县)要认真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区(市、县)级组织、民政和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共同抓好落实,确保工作落地见效。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区(市、县)要把街道(乡镇)社区(村)减负工作纳入街道(乡镇)及各部门的评议考核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到位的,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四)抓好宣传教育。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街道(乡镇)社区(村)减负的宣传力度,适时开展区(市、县)、街道(乡镇)、社区(村)等不同层面的教育宣传活动,形成长效机制。在推进工作过程中要积极培育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为切实做好街道(乡镇)社区(村)减负工作,提升基层治理和服务效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8:街道挂牌清单等


中共鞍山市委组织部 鞍山市民政局 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