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增标准
(一)城市低保
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700元调整为732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650元调整为698元。
(二)农村低保
全市农村低保月标准由445元调整为481元。
(三)城市特困人员
全市集中和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1055元调整为1103元。
(四)农村特困人员
城区集中和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730元调整为774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集中和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660元调整为733元。
(五)孤儿基本生活养育
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月标准由2200元调整为2320元;分散供养的孤儿养育月标准由1680元调整为1800元。
(六)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580元调整为624元;享受本人标准工资7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543元调整为584元,享受本人标准工资4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503元调整为541元,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465元调整为500元。
二、资金保障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和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资金按原渠道(农村税费改革资金,市、县财政预算和省以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等)解决。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等特殊困难人员保障标准工作是今年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民生工程。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按时完成提标工作,使困难群众共享全市改革振兴发展成果。
(二)加强核对和动态管理,实现准确保障
各地区要继续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充分发挥我市“城乡困难户帮扶平台”作用,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加强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与脱贫人口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低保、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提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充分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法,适时加大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政策及标准的宣传力度。对新申请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分别给予保障或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确保新标准从7月1日起如期执行,有序推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于2021年6月和7月每月10日和25日,向市民政局报告提标工作进展情况。市民政局将对各地区落实提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上报市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