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均将提高,新标准从7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次提标将惠及我市城乡困难群众6.5万余人。
今年提标,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700元调整为732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650元调整为698元;全市农村低保月标准由445元调整为481元。全市集中和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1055元调整为1103元;城区集中和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730元调整为774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集中和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660元调整为733元。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月标准由2200元调整为2320元,分散供养的孤儿养育月标准由1680元调整为1800元。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580元调整为624元,享受本人标准工资7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543元调整为584元,享受本人标准工资4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503元调整为541元,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465元调整为500元。
提标工作是今年市委、市政府民生实事重点项目之一。年初以来,在总结上年提标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市立足“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 市民政局积极与省民政厅沟通协调,提前拟定了提标方案,并进行了详细的资金测算。多次与各县(市)区、市财政局沟通论证,在广泛征求全市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提标基本预案。将提标工作作为深入开展“走进困难家庭 解忧暖心传党恩”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指导各地对新申请的救助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对已经在册的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保障金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调整保障对象及救助金额。各级财政部门积极安排筹措资金,在努力争取上级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加大本级财政配套资金预算安排力度,足额保障各类救助资金发放,确保提标政策按时精准落实,让更多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