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孤儿、老年人福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两项补贴相关民生保障》政策解读
    时间:2021-05-15 09:54:23来源:鞍山市民政局作者:点击:


    鞍山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

    认定办法解读

     

    1.问: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低保、低收入家庭按户申请,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具有当地户籍,同时放宽为具有我市户籍且持有当地居住证;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低收入家庭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2.问:哪些特殊人员可以申请“单人保”?

    答:(1)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在4倍的低保标准以内。1人户家庭或家庭中2人及2人以上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申请单人保;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以上2类人员符合条件可申办单人保。

    申请单人保人员的个人收入扣除赡养费、抚(扶)养费后应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实际就是指其单纯的个人收入)

    重病患者是指相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人员、民政部门根据病种和医疗费用等进行综合事实认定的重病人员,具体也可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确定;

    重残人员是指残联部门确定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3.问:低保金确定办法?

    答:(1)按户救助的,实行的是差额救助,低保金额应按当地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的差额乘以核定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2)对单人保人员实行分档定额救助。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2倍的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全额救助;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2-4倍低保标准的,按当地低保标准50%救助,不再按照分类施保条件增加救助金。

    4.问:有没有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人员的优待政策?

    答:有。我们鞍山实行低保分类施保政策,对低保对象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及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重病患者、重残人员以及县级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可通过下列方法之一提高他们的救助水平:

    (1)按照一定比例或一定额度增加救助金;

    (2)对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特殊困难对象按当地分类施保额度上浮其低保标准,并按上浮后的标准进行低保审核确认。

    5.问:如何申办低保、低收入家庭?

    答:申办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按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等程序执行。有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低保、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

    6.问:正式受理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后,多久可以反馈结果?

    答: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式受理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之日起,城市低保、城市低收入家庭在30天内,农村低保、农村低收入家庭在40天内完成确认。实施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时间可不计入审核确认时限,但核对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对成员死亡、失踪、户口迁移等人口变化以及收入或财产状况超过标准的低保、低收入家庭,自停止保障决定之日次月起停止发放低保金或按规定停止给予社会救助。

    7.问:对审核确认给予低保救助的或给予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可享受哪些救助内容?

    答:对审核确认给予低保救助的,自确认之日次月起发放低保金,并按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对审核确认给予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可按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8.问:哪些人员应列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下同);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和18周岁以上的重病、重残及其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子女等,可参考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办法进行认定);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符合上述情况的看守所羁押人员(含取保候审),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人员应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9.问:哪些人员不列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答:下列人员不列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2)依法确定的失踪人员;

    (3)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4)戒毒期为3个月以上的正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人员;

    (5)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人员、军校士兵学员;

    (6)成年已婚子女、能独立生活的35周岁及以上未婚子女;

    (7)各县(市)区、开发区确定的其他人员。

    10.问:家庭收入的含义?

    答: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按当地政府规定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

    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包括:

    按规定由单位统一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个人按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档次交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

    个人按最低档次交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含政府补贴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11.问:家庭收入包括哪些类型?

    答:家庭收入主要包括下列类型收入:

    (1)工薪收入。指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

    (2)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全部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等生产成本和依法缴纳的税费之后的收入;

    (3)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所获得的回报扣除相关费用之后的收入;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及其家庭的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抚(扶)养费、退(离)休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被征用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等经常性收入以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土地征用安置费、赔偿收入、继承所得、赠予所得、偶然所得等具有一次性特点的收入;

    (5)县级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收入。

    12.问: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收入如何计算?

    答:一般情况下,城市低保、城市低收入家庭按申请当月前3个月的月平均收入计算家庭收入,农村低保、农村低收入家庭按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13.问:稳定就业人员的工薪收入如何计算?

    答:稳定就业人员收入可按以下方法之一核算,具体方法由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核算;

    (2)依据近6个月工资发放凭证核算;

    (3)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推算;

    (4)各县(市)区、开发区确定的其他方法。

    14.问: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薪收入如何计算?

    答:可确定具体金额的,应按实际收入金额核算。不能确定具体金额的,可按以下方法之一核算,具体方法和比例(倍数)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1)参考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核算;

    (2)参考本地区农村劳动力人均收入核算;

    (3)参考务工地区相同行业平均收入核算;

    (4)参考当地制定的行业收入评估标准核算;

    (5)参考劳动能力系数测算。

    15.问:特殊人员或特殊时期的工薪收入有没有扣减政策?

    答:公益岗位就业人员、在接受救助期间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对象、哺乳期妇女、有未成年人及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接受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的单亲家庭就业人员、因照顾其他患病或残疾家庭成员而暂时无法就业人员、年龄较大人员、部分劳动能力病残人员、受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无法务工导致基本生活困难人员等困难人员的收入可按一定比例扣减核算。具体核算方法和比例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6.问:出国务工人员的工薪收入如何核算?

    答:出国劳务人员工薪收入可按户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核算。具体核算方法和倍数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7.问:经营净收入如何核算?

    答:经营净收入可按以下方法核算:

    (1)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收入,按年度收入核算;

    (2)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按一个生产周期核算;

    (3)能够出示法定收入证明的,按法定证明核算;

    (4)不能够出示法定收入证明的,按当地评估标准核算;

    (5)各县(市)区、开发区确定的其他方法。

    18.问:财产性收入如何核算?

    答:财产性收入可按以下方法核算:

    (1)财产租赁、土地和山林等经营权转租等收入,根据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合同、协议核算,无合同、协议约定的,按当地评估标准核算;

    (2)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等收入按照金融机构证明计算;

    (3)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分配方案及相关记录核算;

    (4)各县(市)区、开发区确定的其他方法。

    19.问:赡养费、抚(扶)养费如何核算?

    答:赡养费、抚(扶)养费可按以下方法核算:

    (1)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按照法定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核算;

    (2)没有协议、裁决、判决或者协议显失公平的,每个家庭成员从每个赡养义务人得到的赡养费按照公式“赡养费=(赡养义务人家庭月或年人均收入—当地低保标准)×50%÷2”计算;抚(扶)养费按给付方个人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按累计不超过给付方个人收入的50%计算,但不能造成给付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

    20.问:什么情况下,赡养费、抚(扶)养费可以提高或降低标准计算?

    答:(1)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车辆、房产、存款等财(资)产数额较大或有子女出国留学的,要适当增加赡养费、抚(扶)养费核算额度;

    (2)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有接受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重病患者、重残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情形的,要适当降低赡养费、抚(扶)养费核算额度。

    具体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1.问: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扶)养费?

    答: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属于下列情况的,不计算赡养费、抚(扶)养费:

    (1)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3)依法确定的失踪人员;

    (4)在监狱内服刑的无固定收入的人员;

    (5)部队服义务兵役人员、军校士兵学员;

    (6)领取残疾抚恤金的1至4级伤残人员和5至6级退役军人精神病患者,领取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领取生活补助金的在乡复员军人、入朝民兵民工和烈士老年子女;

    (7)各县(市)区、开发区确定的其他人员。

    22.问:退(离)休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等如何计算收入?

    答:退(离)休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等按发放标准(扣除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核算。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23.问:被征地农民补偿金、遗属费如何计算收入?

    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按发放标准的50%核算。

    24.问:一次性获得收入如何计算收入?

    答: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土地征用安置费、赔偿收入、继承所得、赠与所得、偶然所得等具有一次性特点的收入,视收入来源情况,按一定年(或月)数折算,计入家庭收入。具体方法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5.问: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答: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享受的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含增发)、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医疗门诊补助费,领取残疾抚恤金的1至4级残疾人员和5至6级退役军人精神病患者的护理费、丧葬补助费;建国前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2)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因见义勇为所获得的抚恤金、补助金、奖金;

    (3)政府对突出贡献人员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4)因工(公)死亡人员家属领取的丧葬费、一次性工(公)亡补助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因工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5)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退休补助费、计划生育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6)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学校、政府和社会给予在校困难家庭学生的补助金;

    (7)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8)老年人高龄津贴、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9)市以上确定的少数民族基本生活类补贴;

    (10)“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1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12)工会等组织对困难职工发放的一次性救助金;

    (1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26.问:家庭刚性支出可以扣减吗?

    答:下列支出可在家庭收入中扣减,具体比例、方法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因家庭成员患重病,造成家庭负担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定时期内(一般为6个月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诊疗所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将重病尤其是慢性病和罕见病患者根据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医疗机构(药店)自费购买的维持日常治疗必需的特定药品费用,视为合规医疗费用。对在县级以上城乡基本医疗保障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病门诊)发生的上述合规医疗费用之外,个人负担的其他必需的医疗费用,可按一定比例纳入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

    (2)家庭成员中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的教育费用;

    (3)灵活就业人员因在异地打工期间增加的生活成本;

    (4)各县(市)区、开发区确定的其他支出。

    27.问:家庭财产的含义?

    答: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存款、有价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市场主体、房屋和其他财产等。

    28.问:家庭财产如何认定?

    答:区分家庭财产类别,按以下方法认定:

    (1)存款按照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金融机构账户金额和个人持有金额总和(包括应收借款)认定;

    (2)基金、股票、期货、权证、保险等投资产品及互联网金融资产按照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金融资产市值(或净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

    (3)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大型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下同)等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人认定;

    (4)房屋按照房屋、土地产权部门所认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认定;

    (5)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按照单位会计报表相关数据认定;

    (6)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等按照申请后的市场价格认定。申请人对认定不认可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9.问:低保、低收入家庭的财产条件如何限定?

    答: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或已获得救助家庭的财产状况应符合以下条件规定:

    (1)家庭存款条件。设定家庭人均存款限额,一般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2倍确定(一人户按两人计算,下同);

    (2)家庭房产条件。申办城市低保、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普通居住类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45平方米(一人户按两人计算),并且家庭单处住房面积低于150平方米、无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拥有唯一居住类回迁房、棚改房、政府(社会)帮建房,可不受面积限制。拥有唯一普通居住类住房且居住(购买)年限在10年以上的,可适当上浮面积标准。申办农村低保、农村低收入家庭的,拥有农村唯一普通居住类住房可不受面积限制,并且无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在同一家庭中家庭成员分别申办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拥有农村唯一居住类住房的,按农村低保、农村低收入家庭房产条件认定;无农村居住类住房的,按城市低保、城市低收入家庭家庭房产条件认定;

    重病患者、重残人员家庭拥有住房情况可由县级民政部门从宽把握,但在确认时要集体研究决定;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辆和非高档摩托车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

    (4)家庭投资经营企业(包括以家庭成员名义登记或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的注册资金或投资额度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3倍;

    (5)家庭成员名下基金、股票、期货、权证、保险等投资产品及互联网金融资产市值总和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2倍;

    (6)家庭具有的高价值收藏品和金银珠宝等奢侈品的市场价值总和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2倍;

    (7)各县(市)区、开发区规定的其他财产条件。


    鞍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解读

     

    30.问:哪些部门具体承担低保、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工作?  

    答:(1)县级(含县级市、区、开发区,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对象确认、保障金确定、动态调整、终止保障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下同)、对象审核、动态调整、日常管理等工作;

    (3)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31.问:什么情况下可以简化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程序?

    答:发生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简化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程序,取消民主评议、公示等环节。

    32.问: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申请是否有城乡差别,具体规定如何?

    答:有。低保申请分为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分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原则上可将申请人居住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超过一定年限(一般为6月以上)、无承包土地或山林、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户籍条件;其他的申请农村低保、农村低收入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符合城市低保(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低保(农村低收入家庭)申请类别的,应先按户核查家庭经济状况后,分别提出申请。

    33.问: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是同一地址,如何申请救助?

    答:在我市辖区内,经常居住地(持当地居住证)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市辖区内的家庭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时,非经办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经办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低保、低收入家庭需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提供必要的情况证明,并协助做好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

    34.问:申请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1)申请人应当如实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委托核查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下同)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

    按规定提交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户籍、身份、劳动能力状况、收入、财产等有关证明材料。有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因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教育费用、灵活就业人员因在异地打工期间增加生活成本等刚性支出的,需要一并提供。

    35.问:如何实施劳动能力鉴定?

    答:以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为由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对没有争议的,可不进行劳动能力状况鉴定。不得对法定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强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有争议的,应由各县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鉴定。

    36.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时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并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当场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单,明确受理时间、接收申请要件清单、预计审核确认结果反馈时限等信息;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补齐的所有规定手续和材料。

    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37.问:哪些人员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时应按规定进行备案?

    答:低保经办人员及社区(村)低保工作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党和国家机关及群团组织工作人员本人及近亲属申请低保时,应按规定备案。低保经办人员是指负责具体办理或分管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对象确认、复核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申请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可参照申请低保备案相关规定执行。

    38.问:哪些支出可在家庭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扣减?

    答:(1)因家庭成员患重病,造成家庭负担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定时期内(一般为6个月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可按100%扣减;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诊疗所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将重病、慢性病和罕见病患者根据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医疗机构(药店)自费购买的维持日常治疗必需特定药品的费用,视为合规医疗费用。对上述合规医疗费用之外,个人负担的其他必需的自费医疗费用,可再按40%纳入合规医疗费用;

    (2)家庭成员就读全日制大专或本科院校的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依据就读院校所在城市类型,一、二线城市每人每月可按600元扣减,三、四线城市每人每月可按500元扣减,高中生每人每月可按300元扣减;

    (3)灵活就业人员因在异地打工期间增加的生活成本可按打工地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扣减;

    (4)各地依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的其他收入。

    具体比例和方法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确定。

    39.问:对从事无固定收入或无法确定固定收入职业的人员如何核算经济收入?

    答:从事无固定收入或无法确定固定收入职业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的女性居民和年龄在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男性居民,其收入可按不高于评估标准80%核算;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其收入可按不高于评估标准50%核算;实际收入高于核定收入或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按本人实际收入核算。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依据实际自行确定。

    40.问:对重病重残或其他确因劳动能力状况等影响正常从事无固定收入或无法确定固定收入职业的,如何核算其收入?

    答:(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言语、听力残疾1、2级,视力残疾盲1、2级或相应鉴定结论),按实际收入核算;

    (2)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包括智力或精神3、4级,肢体、言语、听力残疾3级,视力残疾低视力3级或相应鉴定结论),可按不高于评估标准15%比例核算,实际收入高于核定收入的按实际收入核算;

    (3)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包括肢体、言语、听力残疾4级,视力残疾低视力4级或相应鉴定结论),可按不高于评估标准30%比例核算,实际收入高于核定收入的按实际收入核算;

    (4)因照顾重病残人员或哺乳期内(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婴儿而影响家庭中的健全人(每户家庭限1人)正常从业的,根据实际情况可按不高于评估标准50%比例核算,实际收入高于核定收入的按实际收入核算;

    (5)夫妻双方均为病残人员,其中一方为终身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实际收入核算;

    (6)上述未作具体规定的,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较为准确合理的核算方法。

    41.问:如何实施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答:受理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先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各级核对机构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核对结果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给申请人。对信息核对中发现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直接作出不予确认决定,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确认通知单,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确认权限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向申请人反馈审核确认结果。

    42.问: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复查申请并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补充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按规定组织开展复查。复查仍有异议的,以各级核对机构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43.问:实施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对调查核实工作有哪些要求?

    答:对于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符合条件的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调查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调查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人员、社区(村)低保工作人员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等组成,每组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

    44.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后,是否需要公示,公示期如何规定?

    答:需要按规定进行审核意见公示,公示期为3-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致贫原因等,艾滋病等特殊疾病可按“重病”登记致贫原因,下同。

    45.问: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民主评议程序?

    答: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发现与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符或审核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申请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审核公示结束后及时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

    46.问:民主评议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民主评议应按规定程序逐户进行,并详细记录全过程,评议结论应由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民主评议不应对被评议家庭是否符合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条件作出结论。

    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社区(村)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评议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47.问:受理申请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的工作时限是多少天?

    答:自受理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之日起,城市低保对象、城市低收入家庭在30天内,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低收入家庭在40天内完成审核确认。实施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时间可不计入审核确认时限,但核对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

    48.问:低保金如何计算?何时可以领取低保金?

    答:按户救助的,低保金额应按当地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的差额乘以核定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应先加上分类施保金额。

    符合“单人保”低保救助的,低保金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分档确定,不按照分类施保条件增加救助金。其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2倍低保标准的,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全额救助;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2-4倍低保标准的,按照当地低保标准50%救助。

    县级民政部门从作出确认结果之日的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49.问:救助资金以什么方式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答: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直接发放到户。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发放的其他救助补助资金,可按规定与低保金一同发放到户。

    50.问: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工作档案有哪些,如何保管,如何查阅?

    答:(1)建立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档案和日常管理档案。包括申请书、申请审核表、诚信承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材料及申请人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困难群众信息台账等;

    (2)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档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保管,因工作需要,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保管,审核确认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停止救助后不少于3年,日常管理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3)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档案主要供各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工作部门使用,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因工作或办案需要可以查阅,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查阅档案的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其他人员不得查阅。

    51.问: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如何进行动态管理?

    答:(1)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停保手续,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回有关证件,自做出停止救助决定之日下月起停止发放低保金;对需要重新核定救助金额的及时调增(减)低保金,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

    (2)根据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中发现需要重新核定低保对象救助金额的,应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增(减)发手续。复核期内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

    (3)发生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和收入来源不固定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可暂不进行动态管理,给予一定时限的渐退期。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52.问: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在接受救助期间的义务有哪些?

    答:(1)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2)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在接受救助期间,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接受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

    (3)应当参加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劳动。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提供重点服务。

    53.问: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在接受救助期间不履行义务,如何处理?

    答: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停)发低保对象本人的保障金,或者停止低收入家庭成员本人的相关救助。  

    54.问: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在接受救助期间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是否有优待政策?

    答:有。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在接受救助期间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视其就业或创业的稳定情况,可继续给予不超过2年的低保渐退期;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视其家庭困难程度、就医、就业、残疾等实际情况,可继续给予不超过2年时间的低保渐退期。

    55.问: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出现迁移情况时如何处理?

    答:低保、低收入家庭户口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迁移或在同一市辖区内执行相同保障标准的县级行政区域迁移的,救助可继续享受,不再重新履行申请手续;在同一市辖区内执行不同保障标准的县级行政区域或我省辖区内跨市迁移的,应当在迁入地按程序重新申请,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做好衔接工作。

    56.问:如果有人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工作进行举报,多长时间可以反馈处理结果?

    答:对实名举报,应逐一依法及时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57.问:出现什么情形,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答:(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

    (2)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以确认同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确认同意的;

    (4)利用职务非法查询与救助申请无关的个人信息,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5)丢失或者篡改接受、发放、登记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救助金、救助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救助服务的;

    (7)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8.问:发生什么情况,可以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停止救助并责令非法获取的救助金,并依法给予处罚;逾期不退回的,审核确认部门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答:(1)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证明,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状况、收入状况,不配合或拒绝民政部门工作而导致家庭收入无法核实的;家庭收入情况好转后,不按规定履行收入、财产报告义务的;

    (2)家庭房产条件明显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

    (3)拥有四轮轿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等机动车的;

    (4)以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为由申请低保救助,有争议但拒不进行劳动能力状况鉴定的;

    (5)因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收入而导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

    (6)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盗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行为,经教育、警示后不悔改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7)无视有关政策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无理取闹、谩骂、伤害低保工作人员的;

    (8)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隐匿家庭财产或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应得收入或财产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9)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相关政策解读

     

    59.问:哪些政府部门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审核确认工作?

    答:(1)受理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申请;

    (2)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情况进行查验、核实;

    (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保障。

    60.问:哪些儿童可以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

    答:儿童父母双方符合以下情况之一,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另一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申请时应持有有关部门或组织发放的有效证件;

    (2)重病:指导致父母失去对子女抚养监护能力的癌症、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心肌梗死、艾滋病机会感染等重大疾病,也包括大骨节病、克汀病、氟骨症及急型、亚急型、慢型克山病等地方病。实际工作中由各地根据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情况合理确定;

    (3)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失联时间以向公安机关报告时起算,满6个月后,由公安部门出具查找无果的书面说明材料;

    (4)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由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相关材料;

    (5)被撤销监护资格: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6)被遣送(驱逐)出境: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利害关系人申请,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做出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

    61.问:怎么申请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

    答:申请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需要以下五个流程:

    (1)申请:

    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查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

    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

    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

    (3)确认:

    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审核确认。

    (4)救助:

    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为申请儿童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

    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5)终止: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I.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停止发放;

    II.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从其18周岁生日的次月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参照孤儿保障政策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基本生活费。继续在校就读的按照孤儿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III.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IV.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恢复人身自由等情形之一的;

    V.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VI.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迁出本辖区,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从次月停止发放,转为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并做好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相关衔接工作。跨省户籍迁移的,应根据迁入地省份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VII.其他不再适合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情形的。

    62.问:确定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但又出具不了法定的证明材料时,怎么办?

    答: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办理其他特殊情况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强化保障。

    63.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依据是什么?

    答:(1)辽宁省民政厅等十二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9]66号);

    (2)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

    64.问:民政部有什么医疗保障项目吗?

    答:民政部《关于印发<“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办法”>(简称“明天计划”)的通知》(民办发[2018]30号),“明天计划”项目的对象是省内未满18周岁和虽年满18周岁但仍在校就读的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项目的主要内容是对城乡孤儿医疗康复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予以资助。孤儿本人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款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可申请“明天计划”资助。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老年人

    福利补贴解读

     

    65.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象)是什么?

    答:简单来说,是指同时具备“三无”条件的人。具体是指,按照民政部制定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简称为“三无”)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其中未满16周岁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有关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对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其收入和财产认定办法可参照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办法实行。

    66.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需要注意与哪些政策核对衔接?

    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对象,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适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对象,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67.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什么?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由各市政府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调整。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一般可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每年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时同步调整。

    68.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有哪些?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尤其是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政府及时为其办理集中供养手续,承担集中供养责任的供养服务机构及时按规定接收入院。

    69.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是什么?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具体如下: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保障基本生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过现金发放形式为主提供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纳入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范围。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疾病治疗全额报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农合报销外部分,由社会救助资金解决)。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特困人员死亡后,遗体接运费、遗体火化费、遗体寄存费、纸棺费、骨灰盒费等五项基本殡葬服务全部免费,同时继续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救助供养金,交由集中供养对象所在的供养机构或分散供养对象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统筹用于基本殡葬服务减免项目以外发生的必要费用支出。

    对符合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特困供养人员修缮、改造或重建住房。

    70.哪类老年人享受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答: 具有鞍山市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城乡低保户、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

    71.问: 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每人每月50元。

    72.问: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方式是什么?

    答: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

    73.哪类老年人享受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答:具有鞍山市户籍,经社区(村)评估小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经,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城乡低保户、低收入家庭中,因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移动等不能自理而需要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显潜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74.问: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 每人每月50元。

    75.问: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方式是什么?

    答: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

    76.问: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需要注意与哪些政策核对衔接?

    答: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又符合经济困难高龄养老服务补贴或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两项补贴不可兼得,可择高申领其中一项补贴。

    77问:高龄老年人定期生活补贴的发放范围(对象)是什么?

    答:具有鞍山户籍的9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78.问:高龄老年人定期生活补贴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经个人(或受托人)向社区居委会申请,街道(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备案。符合90-99周岁年龄条件老年人当月发放定期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当月符合100周岁年龄条件老年人,停发90-99周岁的定期生活补贴,按100周岁及以上标准发放定期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老年人当月死亡的,次月停发定期生活补贴。

    79.问: 高龄老年人定期生活补贴的发放方式是什么?

    答: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解读

     

    80.问:哪些人可以办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答:鞍山市户籍,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人。

    81.问:哪些人可以办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答:鞍山市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82.问:如何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答:残疾人自愿申请两项补贴,残疾人本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事宜时,需填写《鞍山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或《鞍山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并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供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辽宁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83.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7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为每人每月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