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要求,我局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经清理,决定废止《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106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10〕8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16号),现进行公示。
鞍山市民政局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