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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3-01 14:50:20来源:组织科作者:点击:


    各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鞍山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将对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20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20年6月30日以前经市行政审批局依法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参加年检。

    二、年检时间

    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三、年检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党组织建设况;召开会议及换届情况;履行登记备案事项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变动和机构设置情况;财务管理、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内部治理情况等。

    四、年检程序

    (一)网上填报。从2021年3月1日起,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首页“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或辽宁民政(http://mzt.ln.gov.cn/)首页“社会组织平台”,登录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入“年检管理”填报2020年度工作报告书(具体操作流程详见系统帮助)。

    (二)财务审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2020年度财务审计。

    (三)年检初审。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并保存数据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纸质文本,经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后,连同财务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关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监事会(监事)初审。

    (四)年检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网上填报的年度工作报告书,连同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会/监事初审意见)、财务审计报告(按页码顺序上传完整的PDF文件),以及其他相关年检材料,一并上报系统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年检工作需要,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并重新上报。

    五、年检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鞍山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双随机”抽查、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度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内部管理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年检结论定为合格。

    (二)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鞍山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将视情下达整改通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按照整改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整改情况综合确定年检结论。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将在辽宁民政网站首页“社会组织平台”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公布,请及时关注查询。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年检结论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到鞍山市民政局加盖年检结论印章,逾期不予受理。

    (五)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能,减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担,2020年度年检无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纸质材料。

    六、有关要求

    (一)接受年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义务,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如实填报年检材料,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年检时限要求,及时提交上报年检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年检时间上报年检材料的;或者提交的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被退回后,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补正并重新上报的,视为未参检。对于2020年度未参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将依法依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存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七、其他事宜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通过以下电话咨询:

    1.辽宁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社会组织用户登录)技术咨询:024-88900000;

    2.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咨询:0551-65350880、65350890、65350879;

    3.年检材料填报咨询:55770191。

    (二)办公地址:鞍山市园林大道999号。


    附件:《鞍山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实施办法》


    鞍山市民政局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