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名称
1.办理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的婚姻登记。
2.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居民或原乡(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内地居民之间的申请补领婚姻证件的登记。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
三、受理条件
(一)结婚登记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3.双方自愿结婚;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二)离婚登记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同意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及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5.其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或婚姻登记证上的个人信息与现持有的有效身份证件上的个人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婚姻状况;
3.当事人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或离婚;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5.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或经办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加盖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6.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四)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条件
婚姻登记机关仅对涉台、涉外(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出具证明。
1.内地居民;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4.当事人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5.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四、提交材料
(一)结婚登记证件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间结婚登记
(1)内地居民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本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本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2)现役军人提交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涉港、澳、台同胞结婚登记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港、澳、台居民身份证;
(3)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涉华侨结婚登记
(1)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2)华侨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4.涉外国人结婚登记
(1)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外国人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5.男女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3张,尺寸为2寸(宽5.3cmx高3.5cm)。
(二)离婚登记证件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间离婚登记
(1)内地居民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本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本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2)现役军人需提交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涉港、澳、台同胞离婚登记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港、澳、台居民身份证。
3.涉华侨离婚登记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4.涉外国人离婚登记
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5.双方的结婚证
当事人丢失了一本结婚证的,作出书面遗失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可凭加盖结婚登记经办单位印章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或结婚登记证明)办理。
6.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1)协议书内容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别和号码、结婚登记日期、办理结婚登记机关、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等。
(2)协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无侵犯或限制对方和第三方权益事项。
(3)无婚生子女、无财产、无债权债务的,离婚协议书也应当载明,不得省略。
(4)女方怀孕期间主动提出离婚的,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双方当事人对胎儿的处理意见。决定不终止妊娠的,还应当载明胎儿出生后的抚养问题处理意见。
(5)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双方各持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婚姻登记员在当事人所持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长方形印章并填写登记日期;多页离婚协议书同时在骑缝处加盖该印章,不填写日期;婚姻登记机关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加盖“登记处存档件”长方形印章并填写日期。
(6)有条件的地区,离婚协议书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离婚协议书由当事人手写的,应当使用黑色墨水钢笔、签字笔书写,另复印两份,原件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7)离婚协议书上任何内容有涂改的,均应当重新打印或者书写。
(8)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7.男女双方各提交2张大2寸(宽3.5cmx高 5.3cm)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红底照片。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证件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提供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本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本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2.现役军人提供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香港、澳门居民提供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澳门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4.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台湾居民身份证件。
5.华侨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
6.外国人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7.加盖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或《档案遗失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8.如有证件信息或人员身份变更,导致现持有的身份证件上的信息与结(离)登记档案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本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本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9.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三张大2寸(宽5.3cmx高3.5c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
申请补领离婚证的,申请人提交2张大2寸(宽3.5cmx高 5.3cm)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红底照片。
五、办理流程
(一)结婚登记: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1.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商量好办证时间,可登录广东省婚姻登记预约系统,提前预约登记时间和登记机关。广东省婚姻登记预约系统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广东民政”、"粤省事"或网页登录;
2.男女双方持证件证明材料、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
3.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核男女双方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咨询双方结婚意愿。
4.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5.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员的见证下,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签名、按指纹、书写当天日期。
6.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件、证明材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照片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
补办结婚登记和复婚登记: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程序:初审—受理—审查—发证
1.申请人持证件证明材料、到原结(离)婚登记机关或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补领申请。
2.婚姻登记申请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3.申请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由声明人在监誓人(婚姻登记员)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委托他人办理的,由受托人在"声明人”一栏签署委托人姓名、受托人的姓名并按指纹、书写当天日期。
4.婚姻登记员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补领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离) 婚证;不符合补领条件的,不予受理。
六、办理时限
1.符合结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证件齐全,即时办理,发给《结婚证》、《离婚证》。
2.申请离婚的,提供证件材料,填写《离婚登记申请表》;受理申请、冷静期三十日过后,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符合离婚条件,证件齐全,即时办理,发给《离婚证》。
3.具有法律效力,确立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