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有关工作衔接,明确各相关单位的职责,推进我市养老服务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工作
(一)规范养老机构登记相关内容
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环境、食品安全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公益性(即非营利性,下同)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或民政局(社会事业局)申请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或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履行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民政局或社会事业局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流程如下:
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向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或民政局(社会事业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或民政局(社会事业局)按要求予以受理,在批准养老机构名称前须征求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意见。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通过名称预先核准后,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或民政局(社会事业局)依法受理举办者提交的成立登记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流转至同级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养老业务部门,同级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养老业务部门负责出具是否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符合登记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或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同意后发给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向举办者说明理由。
(三)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登记
设立民办经营性(即营利性,下同)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局申请注册登记。具体登记流程按现行政策办理。
二、切实做好养老机构备案管理
1.新设立养老机构备案。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主动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备案。备案流程如下:
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在完成登记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到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办理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附件1)、《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附件4),领取《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3)。对于提交的材料信息不全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举办者补全材料后备案;经核对材料信息齐全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附件2),并书面告知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登记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所在地的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应加强联络提醒,特别是对已开展服务但未及时备案的养老机构,应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现场检查和督促指导。经提醒和检查督促仍然不备案或达不到备案条件的,列入黑名单并按规定予以惩戒。
2.原许可的养老机构备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前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满自动作废,需到养老机构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办理备案;有效期满前,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申请备案,并交回设立许可证,设立许可证自交回之日起作废。
3.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举办者应当向养老机构注册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对材料信息齐全的,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变更。对于提交的材料信息不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举办者补全材料后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办理变更备案;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变更备案信息,填写《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附件5),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应当自收到变更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举办者提供《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附件6)。
三、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并落实监管职责
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养老机构监管坚持依法实施、属地为主、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原则。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2.明确养老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养老机构对本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机构管理、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控、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部管理制度。
3.建立综合监管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养老机构监管工作,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对养老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养老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的备案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等的监督管理。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养老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养老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依规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药品和无证照养老机构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查处。
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养老机构监管,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建筑、医疗服务、消防、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风险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予以查处。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发现养老机构存在上述风险,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相关部门发送抄告函(见附件7),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后续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登记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吊销相关证书或撤销登记。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定期将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等信息进行共享并推送给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单位。
(三)完善监管手段
1.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要积极推进联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部门职责建立和完善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效果。
2.推行“互联网+监管”。积极推进养老机构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养老机构监管工作由运动式、单兵式、粗放式、分段式向常态化、协同化、精准化、全程化转变。
3.建立完善信用监管。完善养老服务重大事故投诉举报、报告、通报机制。将不按规定时限且经提醒和检查督促仍然不备案、具有欺老虐老行为、安全责任事故、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工作目标。
鞍山市民政局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鞍山市行政审批局 鞍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0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