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再次提标
    时间:2017-07-21 00:00:00来源:鞍山市民政局作者:点击: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46号)要求,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实际情况,市委、市政府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这是2017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民生工作,也是2017年我市为城乡群众办的20件实事之一。
      具体调增幅度为:
      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78元调整为607元;海城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00元调整为525元;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440元调整为462元。
      城区农村低保年标准由3870元调整为4161元;海城市农村低保年标准由3760元调整为4042元;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低保年标准由3700元调整为3978元。
      城区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年标准由7095元调整为7592元,分散供养年标准由4838元调整为5177元;海城市、台安县集中供养年标准由6235元调整为6703元,分散供养年标准由4214元调整为4530元;岫岩满族自治县集中供养年标准由5816元调整为6252元,分散供养年标准由3512元调整为4004元。
      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按照相关规定,同时相应调整城乡低保边缘户界定标准。城市低保继续按照“先上浮后保障”的原则进行审批。同时,进一步调增城区城市低保分类救助上浮额度,具体标准如下:对城市低保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人员,每月上浮304元予以全额救助;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和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每月上浮304元予以差额救助,其他家庭成员每月上浮152元予以差额救助;70周岁以上老人本人,每月上浮152元予以差额救助;在重点优抚对象本人,每月上浮152元予以差额救助;有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病残人员(三、四级残疾和经鉴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人员)的城市低保家庭和有未成年人或在校大学生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单亲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员每人每月上浮152元予以差额救助。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城市低保分类救助标准参照城区上浮数额自行调整。
      市委、市政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低保、特困人员的信息化管理水平,规范低保、特困人员档案管理。加强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确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鞍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