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民政局部门预算(2014年)
    时间:2014-09-30 00:00:00来源:鞍山市民政局作者: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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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鞍山市民政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鞍山市民政局2014年部门预算表
      一、 收支预算总表
      二、 支出预算表
      三、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
      四、 “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鞍山市民政局201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鞍山市民政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起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查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取缔非法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三)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组织全市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的调整意见;负责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接收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异地安置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四)指导和协调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工作;负责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检查、上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组织指导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实施国家减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灾民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经常性捐助等社会互助活动,管理全市性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县(市)、区社会救助工作。
      (七)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工作;指导、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制定社区建设政策措施。
      (八)负责婚姻登记和婚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拟定全市行政区划规划;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县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报批;负责全市地名标志、门牌设置工作;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十一)拟订和实施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负责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管理本级福彩公益金;负责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负责福利企业的兴办、管理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殡葬管理政策,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十三)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指导市老龄委员会办公室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鞍山市民政局201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鞍山市民政局机关
      2.鞍山市养老院
      3.鞍山市社会福利院
      4.鞍山市儿童福利院
      5.鞍山市光荣院
      6.鞍山市烈士纪念馆
      7.鞍山市救助管理站
      8.鞍山市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
      9.鞍山市社会福利和救助工作办公室
      10.鞍山市慈善总会
      11.鞍山市减灾中心
      12.鞍山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
      13.鞍山市民政便民服务中心
      14.鞍山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15.鞍山市烈士陵园管理处
      16.鞍山市殡仪管理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鞍山市民政局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件)

      第三部分 鞍山市民政局201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鞍山市民政局201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鞍山市民政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改革支出等。鞍山市民政局2014年收入总预算9,444.7万元。
      二、关于鞍山市民政局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05.6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0.6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94.93万元。2014年预算数比2013年预算数减少1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比2013年预算数减少0.6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比2013年减少14.37万元,主要是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反映各部门安排的用于培训的支出。
      8.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文物(款)博物馆(项):反映文物系统及其他部门所属博物馆、纪念馆的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优抚事业单位(项):反映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事业单位支出,对集体优抚事业单位的补助,以及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和维护支出。
      15.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拥军优属(项):反映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支出。
      16.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项):反映移交政府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支出。
      17.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项):反映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列入事业编制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
      18.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退役安置(款)其他退役安置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退役安置方面的支出。
      19.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儿童福利(项):反映对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20.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老年福利(项):反映对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21.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殡葬(项):反映财政对民政及其他部门举办的火葬场等殡仪事业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22.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反映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支出,以及对集体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补助费。
      23.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其他社会福利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
      24.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城市生活救助(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项):反映救助管理机构的运转支出以及对社会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支出。
      2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6. 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购房补助(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军队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27.其他支出(类)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款)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项):反映彩票公益金资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方面的支出。
      28.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反映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