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政府《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的精神,特制定鞍山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一条 本局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可靠、保守国家秘密,并逐步把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向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应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本局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处室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所掌握的,与社会管理相关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二)本局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处室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所掌握的,与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第三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主要领导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对政府信息公开、公示、公告和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可信性、保密性负责。
第五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专门机构为局办公室,负责对内搜集、审核应按规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本局通过以下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一)民政局互联网官方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资料索取点;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七条 本局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凡属本《规定》第二条中规定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各有关处室和单位应在信息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主动以信息发生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同时向局办公室报送。
第九条 本局所有应公开的政府信息都必须首先由局办公室主任初审签字,再呈局主要领导审定签字,最后由局办公室对签字信息复印备案并按适当形式予以公开,同时报送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本局从事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人员,都必须严格依据《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操作。